三级资质承包条例解读 三级资质承包条例解读
(一)建筑工程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别资质。但是,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59号),明确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方案》中的“四不放过”内容。《实施意见》中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企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或者已完成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社会信誉良好或其他合法资格的技术装备。2、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体,必须持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证书的法人实体以及相应的营业执照。; 4、经认定其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虚假证据材料5个以上(10万以内)的材料6个月内予以撤销。(三)法律责任:
1、“禁止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这条法规对于确需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强制性约束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提高,城市化快速加快,***主导的城市化程度日益提升,因此鼓励积极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2,“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超出使用年限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由省住建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3.“超越本地区范围审批建设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下人民***确定的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责成其报批备案,逾期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件”。4.“勘察设计单位未委托第三方编制甲乙两规合一图集”,没有审查验收合格书面承诺书,就拒绝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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