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建筑物拆除资质管理规定 j建筑物拆除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二)拟拆除土地、矿山及其它资源性行业用地范围内已建或已经开工建设的规划用房和附属设施以及可能危及毗邻公共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的证明材料;(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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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是指与此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生态系统等。
。确因当地***造成破坏时,可以采取围垦等方式对其予以处置。(四)被依法行政机关吊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回其所有。